第58章 过小年

    第58章 过小年 (第1/3页)

    钟灿双手撑着被告席的桌子,慢慢地站起身。

    然后他深深地吸了一口气,慢慢地呼出。

    “尊敬的审判员,我们华信律所的所训是,‘以信立所,以法济人’。”

    然后钟灿顿了一下,“信摆在最前面,这不只是对于律师的要求,而是全社会都应该以诚信为基础。”

    “在代理协议签署前,我方对其中的风险、收益等内容尽皆对两位原告详细阐述,在其充分了解的情况下,签署了代理协议。”

    “明明已经应允的风险代理费用,转头就可以不认,我觉得这不是信的体现。”

    “二位原告都是商人,商以信为本,我觉得,今天这个案子,二位做的,没‘信’!”

    “黄俊龙先生拿回了3300万,马骁先生拿回了584万,都远远超出他们本身预计的数额,这是我们华信努力的结果。而且相应的代理费用远低于法规要求的30%,我想不出有任何理由能反告我们。”

    “当然,签过的字可以想不起来,但已经办成的事儿白纸黑字落在合同里,也甩不掉!”

    “最后,我请法庭依法裁判!”

    书记员噼里啪啦地在打着字。

    审判员见书记员记录得差不多了,点了点头,宣布休庭。

    半小时后,重新开庭。

    一回到法庭,审判员就宣读道:“本案事实清楚、法律关系明确,依法当庭宣判。”

    “全体起立!”

    “本院认为:原告马骁与原告黄俊龙分别与被告华信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,并未基于同一案件事实,尽管存在间接资金关系,但从法律事实上不属于直接关联的案件。”

    “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《利益冲突告知与豁免确认书》,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。

    被告在接受委托前,已就利益冲突事项向二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。

    被告的代理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”

    “关于代理费用一项,双方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率,未超过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之规定的上限,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。”

    “因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:”

    “一、驳回原告黄俊龙、马骁的全部诉讼请求!”

    “二、案件受理费用二万八千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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