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8章 林晚晴停职

    第178章 林晚晴停职 (第2/3页)

    许静坐在主位。

    警服一丝不苟。

    肩章、警号、胸徽,在灯光下显得冷硬而正式。

    她左手边,坐着一名省厅督察总队的中年男人。

    深蓝色警服,面前摊着记录本,手边放着录音笔。

    右手边,是法制支队的一名女警。

    三十多岁,短发,戴着细框眼镜,正在逐页核对案件流程表。

    会议桌最末端,还坐着一名纪检联络员,只负责记录。

    许静面前摆着一份厚厚的材料。

    封面上写着:

    【陈不凡相关协查案件流程复核】

    旁边还有一份舆情简报。

    标题更刺眼。

    【网络质疑:警方人员是否向主播泄露案件信息】

    再旁边,是几十份打印出来的举报信。

    有匿名邮件。

    有平台投诉截图。

    有实名举报材料。

    内容几乎都指向同一件事:

    林晚晴是否在案件侦办过程中,违规向陈不凡透露警方内部信息。

    其中几份举报信的标题,被红笔圈了出来。

    【关于海城刑警林晚晴疑似配合网络主播炒作案件的举报】

    【关于陈不凡直播内容高度吻合警方内部线索的情况反映】

    【请求彻查林晚晴与陈不凡私下合作关系】

    【陈不凡是否借警方资源进行商业直播牟利】

    林晚晴坐在对面。

    背挺得很直。

    神情平静。

    这一次不是普通问话。

    许静翻开第一份材料。

    “林晚晴。”

    “你此前多次参与陈不凡相关案件。”

    “其中包括沈清月案、王天豪案、旧水厂案、青州学堂案。”

    “对吗?”

    林晚晴点头。

    “对。”

    许静看着她。

    “在这些案件中,你多次允许陈不凡进入封锁区域。”

    “多次向他说明现场情况。”

    “多次根据他的判断,调整侦查方向。”

    “这些事实,你是否认可?”

    林晚晴没有回避。

    “认可。”

    许静继续翻页。

    “根据复核材料显示,部分案件中,陈不凡直播断出的内容,与警方内部尚未公布的线索高度吻合。”

    “尤其是几处时间点。”

    “你先接触现场。”

    “陈不凡后进行直播判断。”

    “从记录上看,存在警方线索外泄,再由主播进行直播演绎的可能。”

    林晚晴眉头微微一动。

    “我没有向陈不凡提前泄露关键线索。”

    许静看着她。

    “我现在不是给你定性。”

    “是在说明风险。”

    她把其中一页推到林晚晴面前。

    上面是一张案件时间线。

    几处关键节点,被红笔圈了出来。

    林晚晴低头看了一眼。

    微微一愣。

    “这个时间不对。”

    许静没有立刻说话。

    林晚晴指着其中一行。

    “旧水厂案里,这份现场简报不是我当晚九点二十拿到的。”

    “我拿到完整简报时,陈不凡已经直播结束。”

    许静问:

    “你有证据证明吗?”

    林晚晴沉默了一秒。

    “原始系统记录可以证明。”

    许静道:

    “目前调取到的复核材料显示,就是这个时间。”

    林晚晴抬眼。

    “那就说明记录被人动过。”

    会议室里,气氛瞬间压低。

    旁边一名工作人员抬头看了她一眼。

    许静神情没有变化。

    “林晚晴。”

    “这种判断,需要证据。”

    “不是你一句记录被人动过,就可以推翻材料。”

    林晚晴没有争辩。

    程序上,确实是这样。

    没有证据的怀疑,只是怀疑。

    许静又翻开另一份舆情报告。

    “小鹿身份异常事件之后,网上对陈不凡的质疑迅速扩大。”

    “其中有大量声音认为,陈不凡此前所谓断命能力,可能来源于警方内部信息配合。”

    “现在陈知命进入正规协查流程。”

    “而陈不凡与警方人员合作边界不清。”

    “这个风险,省厅不能忽略。”

    林晚晴看着桌上的材料。

    她明白了。

    这不是许静个人针对她。

    每一份材料都看似合理。

    每一个时间点都像是证据。

    每一条舆情都在推动一个结论。

    陈不凡有问题。

    她林晚晴,也有问题。

    许静合上材料。

    声音平稳。

    “从现在开始,你暂停参与相关案件。”

    “接受内部调查。”

    “在调查结论出来之前。”

    “不得接触相关案卷。”

    “不得调取相关系统。”

    “不得参与现场勘查。”

    “不得以警方身份联系当事人、证人和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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