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91章 特需药物
第891章 特需药物 (第2/3页)
损元气为能;若罔顾禁忌妄自多服,亦恐反伤其身。
是以此物虽有良效,断不可视作市井媚药,尤不可任由商贾私售。
下官愚见,此药之用所利非止富室欢娱。
于家,可和夫妇而续宗嗣,使有婚育之愿者不困于疾病;
于国,可助生齿蕃衍,为军农工商储后来之民;
于财,可依法征收药税,以富户所费补妇幼医舍、育儿赈助及乡县医者教养之资。
药虽微细,所关则广,若能谨慎试行必为新政助力。
新法既明人身之权,婚配须出自两情,生育亦不可由官府强逼。
为杜流弊,下官请政务院命令卫生部会同科学院及仙界有关医药机构,详核药名、药理、剂量、禁忌。
若核验可用请择郑州医舍设试行专科,遴选两界医者共同诊治。
每位患者须先验心脉详录旧疾,医者出具处方后方可给药,药匣之上须以唐文明载救治之法,医舍则另立病籍,记录服后之效,按月封送卫生部复核。
其价格亦请分等施行,富户依市价购用并依法纳税;贫户若确有婚育之愿,且经医者断为有疾,可由地方育儿及医疗款酌予补助。
所得药税不得混入杂项支用,宜专归产育救助与基层医者培养,使求药者所费复用于养民。
如此则公私两便,财用有归,亦可免人讥为官府贩售房中之药。
又请立查验追溯之制,试行之初郑州医舍每旬录其疗效,每月汇其病例,凡见重症不良立即停药救治,并封存同批药物,若查得药物有害或功效不副所称,即刻停止输入,追回已发之药,追究供药之责。
若经岁余试验确有疗效而无大害,再请政务院酌量推及天下州府,如此渐进可收其利而避其害。
下官复察新政所定分产继承之法,诸子依法承继,不使庶支因私意尽失所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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